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两期沙龙圆满举办,行业专家共话维护金融稳定

WEMONEY研究室WEMONEY研究室2022-11-30 16:09 数字金融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举办了“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的法律问题”和“金融安全与司法法律适用”两期活动。

今年,为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精神,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特此举办以“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的“构建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同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为主题的系列沙龙活动。

近期,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分别于2022年10月29日和2022年11月27日举办了“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的法律问题”和“金融安全与司法法律适用”两期活动。多位高校专家认为,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金融司法要融入金融监管当中,以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相协调的机制来防控金融风险十分重要且必要。

01.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应协同发展

第一期“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贷款的法律问题”沙龙上,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敬辉首先介绍了委托贷款的定义,并围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性质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属于金融业务领域,应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并以实例分析的方式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纠纷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辨析,他认为司法部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尊重金融行为的规律(金融是以风险为核心特征),更应当与金融监管的目标和金融法律、法规立法目标相一致。

另外,张敬辉提出,司法部门应当对委托方资金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作实质性审查,特别是对涉案金额较高的案件,因关系金融安全与稳定,只有通过资金穿透式调查方能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起到司法最为最后屏障的司法职能作用,同时深入落实履行司法在“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强力认为,我们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其实在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这种分业体制已经被打破。理财业务、资管业务用到的基本原理是信托,当这些业务发生纠纷向法院申请立案时,案由如何确定便遇到了困境。金融监管法既有对机构监管也有对行为监管,实际上是由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不同的金融机构来实施监管,一行两会加上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金融活动的实质就是资金融通的过程,有提供资金的一方也有需求资金的一方,如何平衡两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涉及到了金融调控的内容,以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相协调的机制来防控金融风险十分重要且必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席月民也发表了观点,他认为,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金融司法要融入金融监管当中,尤其是目前司法系统内部专门成立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以及法院内部设立的金融审判法庭,在我们国家整个金融组织法体系当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专门法院或专业审判庭的出现是我们经济社会发展专业分工的结果,也是国家对金融安全、金融监管高度重视的体现。

02.增强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期“金融安全与司法法律适用”沙龙是以 “增强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这一核心内容开展。

主讲人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方新军以“金融安全与司法法律适用”为主题,对民法典代理制度进行了体系解读。方教授认为,《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破坏了我国的代理制度体系,进而引发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金融领域案件审判中的一系列问题。方教授在本次授课的前半部分介绍了《民法典》第925条、第926条的历史背景与理论基础,后半部分结合有关案例进行了分析。最后方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我国代理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应当“在最大程度上坚持代理的名义标准”“尽可能发挥行纪合同的类推解释功能”“对第925条、第926条进行严格解释”。

点评人赵廉慧教授首先从总体上赞同了方新军教授的观点,同时也从自己的研究领域对分析理念进行了扩充。赵教授认为,委托合同实际上是“绝大多数的意定的信义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之上双方根据不同的合意与授权可以形成代理关系、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信托合同。实践过程中,应当界定不同关系之间的边界,严格根据合同的功能和目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据悉,为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切实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各项任务落实,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特向国家主流财经、金融等媒体从业人员开展了七年的法治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国家媒体法治教育“完善现代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的系列沙龙将继续以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切实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各项任务落实为宗旨;以 “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重要精神为内容将继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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