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禁止非银支付机构从事授信活动 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WEMONEY研究室 1月20日,为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从事支付业务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将强化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认定方面,人民银行划定了市场份额限制。若存在: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央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WEMONEY研究室 罗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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