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信消费金融今年已四次成被执行人:监事变动 因裁员被告自辨“跌势不止”仍败诉

金融虎雄飞2022-09-17 23:19 数字金融
今年下半年以来,捷信消费金融已经四次被列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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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虎网  作者:雄飞

天眼查APP显示,9月9日,捷信消费金融出现主要成员变更,监事Christoph Glaser退出,新增法国籍人士Frederic Jacques Claude Tardy接任,任职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另值得注意的是,9月2日,捷信消费金融因一起与方某某的名誉权纠纷案被列为被执行人。金融虎网注意到,今年下半年以来,捷信消费金融已经四次被列为被执行人。

捷信公司在2007年开始进军中国。捷信消费金融成立于2010年11月10日,唯一股东即为捷信集团,是首批四家消费金融试点公司中唯一的外资公司。从捷信消费金融目前的高管名单来看,去年11月10日,董事方瑛退出,新增Vladimir Nyc为董事长,言维为董事。去年4月7日,OndrejFrydrych任职为副董事长、总经理。此外,董事名单还包括王海明、TOMAS SKOUMAL、鲍童和Dusan Malota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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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融虎网此前了解,去年9月,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公布信息显示,核准Vladimir Nyc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在Vladimir Nyc任职资格获批之前,其已代职董事长一职超过半年。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3月至今,方瑛担任北京枫海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创始合伙人兼CEO;2017年9月至今,担任深圳市同步齿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今年7月18日,枫海资本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

2021年在中国收入区同比大降57% 

今年6月,捷信集团母公司PPF公布的2021年财报显示,捷信集团消费贷款业务在中国区总营收为11.48亿欧元(约79.7亿元人民币),较2020年同期的26.53亿欧元((约184.1亿元人民币))同比大降56.7%;利息净收入总额为7.06亿欧元(约49亿元),较2020年的16.82亿欧元(约116.7亿元)同比大降58%。

从整体来看,中国区收入占捷信集团2021年148亿元总营收的53%。但捷信在中国的消费贷款业务营收和利息收入均已呈现“腰斩式”下跌。2021年,独联体总营收为7.92亿欧元,东南亚收入为8.27亿欧元,中欧和东欧收入为2.51亿欧元。包括中国区在内,捷信集团2021年消费贷款业务全年净亏损为3.09亿欧元(约21.45亿元),而2020年同期亏损为5.77亿欧元(约40亿元)。

关于捷信消金正寻求新股东一事,捷克投资集团PPF执行长Jiri Smejc在今年6月29日证实,该集团计划剥离其在中国一度是旗舰的消费贷款业务,并将收购重点放在欧洲。他当时曾表示,该合作伙伴将获得多数股权,将在未来6个月观察这方面的进展。

2019年时,捷信集团曾计划赴港交所IPO,但后又取消。2019年11月,由于投资者要求降低估值,彼得?凯尔纳(Petr Kellner)的捷信(Home Credit NV)取消了在香港进行15亿美元首次公开发行(ipo)的计划。知情人士当时说,捷信在香港IPO时寻求的估值是100亿欧元。由于投资者的反对,该公司决定取消交易。

2020年6月1日,捷信发言人托米兰·托马内克表示,没有重新考虑上市的计划。他还在一封电子邮件中说:“不幸的是,冠状病毒大流行将对捷信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在大流行尚未结束的这个时刻,量化影响只是猜测。”

2019年时,捷信消费金融总资产曾突破千亿大关,高达1045.36亿元,一度成为业内唯一一家资产规模超千亿的消金公司。

作为国内首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之一,捷信消金强调:“我们一直在积极寻求战略股权合作伙伴,以支持捷信在中国致力于实现普惠金融的使命”。捷信不断调整其商业模式,以适应这一数字化过程,在整个消费金融服务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全自动自助服务平台,包括获得授信和可负担得起的贷款。

另一方面,金融虎网注意到,从8月份起,捷信消费金融的产品年化利率已全部降至24%以下。一份地方法院于今年6月20日公示的捷信消金与借款人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曾指出:“作为经营金融贷款业务的企业,承担着维护金融秩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应当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履行减费让利的金融政策,其请求的利息、罚息等总额不应超过国家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关于利率保护的上限。

下半年四次成为被执行人 信息管理存疏漏

据天眼查APP显示,今年下半年以来,捷信消金以经四次被列为被执行人。其中,今年7月20日,捷信消费金融也曾因涉及一起2018年的"名誉权纠纷案"被列入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0050元,相关案号为(2018)鲁17民终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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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案裁判文书显示,栾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删除原告黑名单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事实和理由:捷信金融公司员工*****在不尽审查义务情况下为冒用原告信息的他人在捷信金融公司办理手机分期贷款业务,后因他人未及时还款,捷信金融公司将原告列为黑名单,致原告无法正常贷款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保监会公布施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本案中,被告捷信金融公司作为经银监部门批准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在审慎经营前提下,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本案中,案外人以原告名义申请消费贷款的申请表上除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信息为原告真实信息外,其余包括家庭成员、还款账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背面等信息均不是原告真实信息,尤为需要指出的是被告捷信金融公司提交的居民身份证背面信息与正面信息的不一致,及客户银行卡号和银行账户名称的不一致,足以证明捷信金融公司在识别虚假申请信息管理中存在疏漏,其对申请人联系方式方面审查疏漏,也是导致时间戳验证等网络消费贷款不能有效防范欺诈的主要原因,由此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不便和损失,捷信金融公司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后,捷信消费金融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辨称:”1.上诉人已经尽到了一般金融机构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所持有的身份证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签发机关等信息与被上诉人的身份信息完全一致,上诉人已经进行了审查,尽到了一般金融机构应尽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冒用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对自己的身份证件保管不善,应承担次要责任,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被上诉人对其遭受的订金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在签订车位购买协议前,理应对自己申请贷款的条件作充分了解,并进行风险评估,被上诉人在这方面存在过错。个人申请贷款的条件是否通过的决定因素很多,并不完全取决于不良征信记录,其他原因也可能导致贷款审批不通过。“。被上诉人未答辩也未陈述意见。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上诉人作为金融机构,应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时,未仔细核对贷款人身份信息和其持有的身份证件载明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且上诉人认可贷款人使用他人的借记卡不符合公司规定,但其仍然为贷款人提供贷款,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疏漏,导致被上诉人被列入国家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名单,上诉人存在过错,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不应预见到其在银行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记录,对其定金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其次,个人申请消费贷款,征信系统的诚信记录是首要参考,被上诉人因被列入国家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名单,不能进入贷款审核的下一审批程序,且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无法贷款是因为其他原因而不是因为被上诉人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再次,本案纠纷系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引起,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应向冒用被上诉人身份信息的贷款人主张权利,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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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8日和18日,捷信在天津和昆明涉及两起相关案件被列为被执行人,涉及执行标的分别为4351元和4504元。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捷信消费金融因劳动争议、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分等案由被列为被执行人达10次。

天眼查APP显示,从去年至今,涉及与捷信消费金融相关名誉权纠纷已结案的诉讼共5起,5名原告均以撤回起诉处理。2021年3月26日,捷信消金因违法信用信息查询规定被罚款5万元。

因“裁员”被告!因亏损转型不愿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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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人民日报数字传播近日报道,“非法裁员门”事件牵出了目前捷信消费金融经营不善的窘境,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陈某某、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2071民初31138号】显示,捷信消费金融表示,捷信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该报告表载明企业用工建立劳动关系2990人,此次拟裁减272人;拟裁减人员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裁减人员原因为“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自2020年初受疫情、不利的市场环境以及公司战略转型阵痛等多方因素影响,公司业务自2019年的最高点开始持续快速下落,目前尚未看到止跌的趋势。2020年几乎处于亏损的边缘...”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表示,捷信公司系因经营方针的调整而需裁撤部门或岗位,但捷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经营方针变化与部门或岗位裁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经营方针的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一般性管理行为,属于企业的内部调整,难以定性为“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基于上述理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捷信消费金融违法解雇陈某某,应依法向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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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虎网注意到,在上述这份裁判文书中明确,捷信公司于去年4月19日作出了裁员方案。

此外,据贝多财经报道,在山东省的另一起劳动争议民事一审判决中,捷信公司在应辩中提到,自2020年开始,被告通过董事会决议开始从线下重资产运营,向现场轻资产运营的转型,开启现场化业务模式转型升级,为配合公司战略部署的实施,被告对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进行优化,线下销售人员以及线下服务、线下销售人员服务的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需要撤销企业资产转移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由于原告所在的城市业务经理岗位被撤销,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告与原告就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并为原告提供两种方案,一是内部转岗,一种是N加1+1的一次性经济支付方案,但原告均拒绝接受,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告据此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经济补偿,不应支付赔偿金。在该案中,捷信公司则因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向朱海山支付经济补偿金145,376元,以及待通知金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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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20年2月,时任捷信CEO的Ondrej Frydrych发表内部信称,公司开启转型之旅,暗示新一轮裁员。他当时称,需要专注于与客户最密切相关,能给公司带来最大价值的项目。无论新冠疫情是否爆发,市场的发展都在加快这一趋势。很遗憾,有些同事将无法继续与捷信并肩前行。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9年9月底,捷信金融在中国设置超过29万个POS贷款点,拥有全职雇员约4.3万人。截至2020年12月末,捷信金融全职雇员大约为2.1万人。去年3月,捷信再度曝出裁员事件。

PPF年报披露,捷信集团消费金融业务的运营主体主要包括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一号咨询有限公司、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不过,2021年08月20日,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决议解散,已进行注销备案,由捷信金融亚洲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2021年5月,联合资信突然发布公告,将捷信消金主体及“19捷信消费金融债01”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报告当时称,捷信消金2020年经营业绩表现暴露出其业务处在转型期,受业务策略和外部环境双重影响存在业务规模收缩趋势较明显、高管稳定性呈现一定波动、资产质量下行压力较大、盈利水平承压、未来经营发展趋势尚不明朗等问题,以上因素可能会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盈利能力、流动性与融资环境等方面产生影响。联合资信还认为,其母公司捷信集团大幅亏损及实控人离世等情况,或将一定程度上影响母公司对捷信消费金融的支持力度。捷信消金当时认为,其公司组织管理架构、经营策略及未来战略发展等方面未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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