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赵磊:“诱导式”消费金融服务存乱象,亟须提升行业合规水平

WEMONEY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赵磊2025-12-25 16:03 数字金融
增强消费者风范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出品|WEMONEY研究室

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赵磊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蓬勃发展,借助于数智化科技,互联网平台可以实现线上自动化的实时审核,在提升消费金融业务效率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灵活便捷的体验,其已经成为刺激消费增长的新引擎。其中,电商平台依托其在电商业务中的用户基础,将购物消费、支付结算与消费金融场景深度融合,纷纷布局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但随着行业竞争加剧,部分平台为抢占市场份额,过度追求业务转换率与用户粘性,简化身份验证与核实程序,通过默认优先选择信用支付、叠加优惠补贴以及故意弱化风险提示等方式,将平台支付功能与消费金融借贷业务绑定,诱导用户开通消费金融服务,导致用户被动开通相关消费金融服务。本质上是平台基于技术手段和优势地位,变相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消费金融服务,其背后潜藏的合规隐患与风险不容忽视。

诱导式金融服务

对消费者权益的多重侵害

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看,一方面,平台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然而,实践中部分平台通过默认勾选信贷支付方式、反复弹窗优惠券、减小提示字体大小,或者使用混淆性概念等方式,将分期付款、网络贷款等消费金融业务嵌套至其支付环节或服务流程中,诱导消费者使用信贷支付方式。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平台基于算法权力通过欺骗性和不公平的界面设计,干扰用户的决策过程,将平台自身的意志加诸于用户,进而操纵用户作出非出于其本意、非自愿且可能有害的决定,进而,最终实现平台利益最大化。在“暗黑模式”环境中,消费者在平台算法的诱导下产生认知偏差,难以真实辨识业务属性并形成错误的预期,平台则利用信息和技术上的优势,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另一方面,平台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未能严格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在数字化时代,当事人通过网络订立格式条款已成为交易的常态,为减少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格式条款非提供方的意思自治,故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课以提示说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平台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基于其在技术和地位上的主导优势,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请求进行说明。从形式上看,平台虽通过黑体、加粗等方式对条款进行标识,但并未真正起到提示消费者的作用。在合同订立时,平台通常将“征信授权书”“借款合同”“个人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等格式合同笼统表述为“相关借款协议”,用户只需要一次勾选或者点击,即表示同意全部的合同内容,而在诱导式金融服务中,格式条款往往在交易的支付阶段才出现,此时用户往往急于完成交易,倾向于直接点击颜色、字体醒目的“同意”按钮,而非仔细阅读复杂冗长的格式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电商平台向用户提示了格式条款的存在,用户勾选或者点击的行为仅是一种“形式同意”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并不意味着用户与平台达成了合意。但由于网络环境难以再现双方当事人签订电子合同的真实状态,只要用户通过点击或勾选等行为表示同意,即使其没有阅读或者完全理解条款内容,事后也难举证证明自身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重大误解。

这进一步加深了平台与用户的信息和地位不对称,同时也使得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为非起草方提供倾斜性保护的立法目的落空。在平台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的情况下,用户难以明确其点击或勾选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用户往往是在收到还款通知或催款信息后,才知晓自己背负了债务,在还款时产生了利息或者滞纳费用,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诱导式金融服务

对反洗钱的挑战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诱导式消费金融简化甚至省略了客户尽职调查流程,仅依托平台内积累的用户基础信息进行授信审批,违反了金融监管的KYC(Knowing Your Customers,KYC)原则。

作为全球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抓手,KYC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前,核实其身份信息、职业背景、收入来源等,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并据此实施差异化的反洗钱风险控制措施。2012年FATF《四十项建议》提出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理念,将KYC原则具体化以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CDD)为核心的义务体系,包括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了解业务关系目的与性质、持续尽调等。

客户尽职调查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掌握客户真实身份,检测识别与分析交易的重要信息,直接关系到反洗钱工作能够有效开展。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金融市场呈现出网络化、数字化特征,数字平台正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和进行跨国洗钱的工具。对此,我国逐步构建起互联网消费借贷金融的客户尽职调查规范体系。

在法律层面,为落实FAFT《四十项建议》以及适应新形势下反洗钱工作的需要,我国新修订的《反洗钱法》从“规则为本”过渡为“风险为本”,将“客户身份识别”调整为“客户尽职调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当通过来源可靠、独立的证明材料、数据或者信息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等配套规则,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

在诱导式金融中,部分平台为提高消费金融信贷产品的开通率,直接使用电商平台中既有的用户实名信息、手机号码等基础数据,简化法定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个别平台甚至存在“先放款,后调查”的现象。客户尽职调查程序的缺失使得不法分子利用他人泄漏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冒用他人身份开通消费金融借贷并套现,从而转移犯罪资金。实践中平台消费金融信贷被盗刷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且,由于缺乏对交易目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持续性分析,平台难以识别异常交易,削弱了可疑交易检测和报告机制的有效性。

此外,客户尽职调查也是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重要基础,只有通过识别客户身份,才能充分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而为之匹配适当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反之则可能将不合适的金融产品销售给不合适的消费者,导致其背负超出其履约能力的债务,最终可能侵蚀金融信用记录,陷入更深的金融困境。

多方协同规范消费金融服务

筑牢风险防线

诱导式消费金融既暴露出我国互联网平台合规体系建设的滞后性,也反映出现行规则的漏洞和执法上的不足。对此,诱导式消费金融,必须推动监管者、平台和消费者多方协同发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完善监管规则,强化专项执法

在制度方面,监管部门应当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思路,通过发布专项指引,明确将“默认开通”“诱导式开通”等行为认定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制定配套的认定标准和处罚细则。同时,针对洗钱风险,相关部门应当以新修订的《反洗钱法》为基础,贯彻“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科学审慎评估互联网平台新业态、新模式中潜在的洗钱风险,持续完善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制,进一步细化互联网金融平台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构建覆盖全面、针对性强、与时俱进的反洗钱制度体系,为反洗钱实践提供行为指引和执法依据。

在执法方面,推动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及网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针对乱象集中的平台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在执法工作中,监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平台进行“穿透式”监管,综合考察平台业务模式,审慎评估平台的洗钱风险,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要求其承担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反洗钱合规义务,重点核查其信贷、消费金融业务开通流程的合规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对于依法查处的违规行为,责令平台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屡禁不止的平台,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示,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此外,积极参与FATF等国际组织的规则制定与对话,学习借鉴国际反洗钱的先进经验,并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进一步强化与各国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提升应对跨境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预警与打击能力。

二、强化平台合规建设,落实主体责任

平台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强化平台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平台合规管理体系,将KYC原则贯彻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上传身份影印件,并通过人脸识别和交叉身份验证等客户尽职调查,确保用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唯一对应性,精准识别身份冒用行为。同时,平台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护客户的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以为检测、分析异常交易,以及查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所需要的信息。此外,平台应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和内部自查,评估内控体系的有效性,及时更新和完善风控制度和程序,提升风控管理的实效性。

三、增强消费者风范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具体的平台支付场景中,消费者需谨慎区分不同的业务属性,认真阅读相关的“服务协议”,尤其是与自身利益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避免在未阅读关键条款的情况下勾选同意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以及银行卡账号信息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避免因信息泄露身份被冒用而开通信贷业务。消费者若遭遇“被开通”信贷服务,要及时保留支付截图,先与平台协商解决;如果平台拒绝协商,消费者也可以通过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部门投诉,阐述平台的违规行为。此外,如果出现身份信息泄露被冒用或者逾期暴力催收等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字金融的创新发展在有效促进金融普惠的同时,也对行业合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在追求业务规模扩张和用户体验便捷化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牢牢守住合规底线,唯有此,才能使消费信贷真正回归服务民生的本源,推动互联网金融实现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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