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贷款新规8月施行:长银消费金融曾联合青松融合作放贷被投诉,贷款实际年化近60%

WEMONEY研究室文心2026-03-16 17:50 数字金融
借款1.3万被扣1399元“会员费”:青松融实际年化利率高达59.52%

文|文心

“借款当天钱刚到账,第二天就被扣走了一千多。”在社交平台和消费者投诉网站上,这样的声音正在迅速聚集。投诉的对象,指向一个名为“青松融”的助贷平台。

据统计,消费保平台上相关投诉达266条,黑猫投诉平台近200条,其中90%以上的投诉聚焦于“强制扣除会员费”问题。用户在平台借款后,次日便被扣除一笔金额在1299元至1499元不等的“会员费”,而扣款发生在他们“毫不知情”或“手动取消后依然发生”的情况下。

WEMONEY研究室测算发现,这笔一次性扣除的会员费,事实上构成了借款的隐性成本。以一笔13000元、分12期的借款为例,扣除1399元后实际到手11601元,每期还款1305.88元,折算下来的实际年化利率高达59.52%,是24%司法保护上限的2.48倍,远超监管红线。

随着调查深入,WEMONEY研究室发现,青松融的问题远不止于收费违规。其通过第三方代扣规避监管、股权多层嵌套隐藏实控人的操作,折射出强监管下部分助贷平台仍心存侥幸、花样翻新的行业顽疾。

1、第三方代扣背后的防火墙

这些会员费的扣款方并非青松融运营主体深圳青松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而是一家名为深圳荔枝云服技术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机构。从工商信息来看,青松云数科与荔枝云服在股权、人员上无任何关联,似乎是两家独立运营的企业。青松融客服曾对媒体表示,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从业务逻辑来看,荔枝云服的扣款行为与青松融的放款行为形成精准联动,扣款时间均集中在放款次日,扣费对象也均为青松融的借款人。

客服对用户表示,“会员费的收取与放款直接关联,不开通会员会影响放款”“不开会员审核会被拒绝”。也就是说所谓的“会员费自愿购买”,实则是在青松融借款的强制门槛。

为什么要通过第三方机构收取会员费?助贷新规明确规定,助贷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通过荔枝云服这类会员权益服务平台收取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助贷平台构建了一道合规的“防火墙”——既规避了监管,还可以分担一部分客户投诉。

业内人士向WEMONEY研究室透露,这种第三方代扣模式背后暗藏利益链条:青松融向荔枝云服导流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返佣费;同时,青松融批量采购荔枝云服的第三方权益折扣包,采购价远低于售价,通过价差赚取额外利润,最终形成“违规收费—赚取利润—覆盖风险”的循环。

值得注意的是,荔枝云服的业务转型与增资,与青松融的违规收费需求高度契合。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1月,前身以电子产品销售为主,与金融服务毫无关联。但在2024年6月,该公司发生重大股权变更,刘宁成为唯一股东,随后便开启两次增资,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至1000万元,2026年3月再次增至2000万元。这种转型时点的精准卡位,很难用巧合来解释。

如果说第三方代扣是青松融规避监管的“防火墙”,那么其运营主体的股权腾挪,则是一套隐藏实控人、降低担责风险的“隐身衣”。

公开信息显示,青松融的运营方深圳青松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2月,曾用名“深圳市快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5月正式完成更名。就在更名当月,原股东孙廷元、周鹏飞退出股东行列,新股东深圳市青青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入局,并同步增资,将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至710万元。

青青控股的成立日期是2024年5月7日,仅仅23天后,这家新成立的公司便入股青松云数科,且入股当日正是青松云数科更名之日。2024年8月,青松云数科再次增资,注册资本从710万元增至2000万元。

股权进一步穿透显示,青青控股由青青(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控股,层层穿透后,青松云数科的名义实际控制人为李亚楠。

2、谁在为违规助贷输血?

青松融的违规操作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将与其合作的持牌金融机构拖入舆论漩涡。

多位消费者向WEMONEY研究室反映,其在青松融的借款放款方包括陕西长银消费金融。2025年3月,有用户在青松融借款4000元,放款方为长银消费金融,次日被强制扣款599元会员费。该用户在投诉中表示:“本人于2025年3月11日在青松融借款4000元放款方为长银,每期还401,远超国家规定的24年化,没想到几天后还扣了599的会员费。现在主张退掉超过年化24的利息和会员费”。

多位消费者向WEMONEY研究室反映,其在青松融的借款显示放款方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但WEMONEY研究室查询长银消费金融官网在2025年9月公示的合作机构名单,共60家机构中未包含青松融及其运营主体深圳青松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助贷新规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且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同时,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名单,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助贷合作。消费金融公司等也参照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将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所有成本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需支付的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融资成本。

规定特别强调,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并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线上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前确认。

这一新规的出台,意味着青松融通过第三方代扣会员费、将费用隐藏在借款流程之外的操作模式,将在制度层面被彻底封堵。对于长银消费金融等持牌机构而言,新规也明确要求其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终止合作。

随着助贷新规的深入实施以及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制度的落地,监管力度将持续加大。对于那些试图通过“曲线违规”谋取利益的平台,以及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合作机构,监管的“穿透力”能否击穿层层叠叠的股权迷雾与资金防火墙,仍有待观察。

随着助贷新规的深入实施,监管力度将持续加大。对于那些试图通过“曲线违规”谋取利益的平台,以及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合作机构,监管的“穿透力”能否击穿层层叠叠的股权迷雾与资金防火墙,仍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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