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万亿理财公司迎“分类监管”时代:监管新规为理财公司“打分”,低评级将面临业务限制
出品|WEMONEY研究室
编辑|林见微
3月1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推动构建与机构能力相匹配的差异化发展与监管模式,标志着我国理财公司监管进入精细化、分类施策的新阶段。
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末,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达30.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市场总规模33.3万亿元的92%。理财公司经过六年多发展,已成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转型取得积极成效。但同时,部分机构在发展定位、专业投资能力、净值化转型深化以及风险管控等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间。
《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明确了监管评级的要素、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
《办法》设置了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并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评级将结合定性与定量指标,并设置加分项、扣分项及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至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具体而言,评级得分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至90分为2级,以此类推,低于50分为6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经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评级结果将直接作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 1、2级公司:经营稳健、风险状况较好,监管上以非现场和常规监管为主,并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
? 3、4级公司:存在一定或较多风险问题,监管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采取必要纠正措施,控制增量风险,压降存量风险。
? 5、6级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问题,被定义为高风险理财公司,监管需实时跟踪风险,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
理财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评级工作。评级程序包括机构自评估、监管初评、审核和结果反馈等环节。评级结束后,若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理财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对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强化监管导向,发挥评级“指挥棒”作用,督促理财公司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利于加快行业转型发展,引导机构提升投研和风控能力;亦有利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精准性和科学性。
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理财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推动理财公司加快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理财公司。
第三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按照本办法对理财公司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分类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级别的理财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有所区别的监管政策。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 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五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信息科技六方面,由定性和定量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评级满分为100分。各评级要素的分值权重如下:公司治理(10%)、资管能力(25%)、风险管理(25%)、信息披露(15%)、投资者权益保护(15%)、信息科技(10%)。
(二)评级要素得分。评级要素得分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照评级指标和评分原则,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汇总后获得。
(四)等级确定。根据评级得分,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七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至90分为2级,70分(含)至80分为3级,60分(含)至70分为4级,50分(含)至60分为5级,低于50分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或6级的理财公司为高风险理财公司。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第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每年可以根据行业监管重点、理财公司发展状况、风险特征等因素,适当调整评级要素、评级指标和评分原则,并于每年监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理财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应持续收集监管评级所需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理等专项监管信息,理财公司有关制度办法、经营管理文件、内外部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第十一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按照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进行。
第十二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自评估,如实提供自评估结果、自评估相关数据信息及证明性材料,反映自身实际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上述材料应于每年3月1日前正式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理财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信息及证明性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且质量满足评级要求,不得隐瞒重大事项,不得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方法和标准,综合分析理财公司相关信息,开展监管评级初评,形成初评结果。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走访、监管会谈等方式进一步核查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发现理财公司提供的数据信息或证明性材料质量不满足评级要求的,应当及时与理财公司确认核实,采用核实后的数据信息进行监管评级,并就材料质量问题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必要时调整,形成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
第十五条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按各自职责,支持配合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通过监管会谈、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方式,向理财公司通报监管评级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理财公司在收到监管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向主要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评级结果、主要风险和问题、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等,并按要求整改。
第十七条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在监管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被评级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动态调整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进行通报,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进行存档。
第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跟踪评价监管评级工作开展情况,持续改进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监管评级结果综合反映理财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水平,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较为健全,出现的问题较为轻微,且能够通过改善日常经营管理来解决,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主要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优先支持创新试点类业务。
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示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基本健全,风险抵御能力良好,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需要针对性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督促及时改进。
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理财公司整体虽然基本能够抵御经营风险,但在日常管理和部分业务领域存在一定风险问题。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合理控制增量风险,促进风险早识别和早处置。
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理财公司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风险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很可能影响持续经营。需要持续跟踪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监管纠正措施,控制增量风险与压降存量风险并重,防范风险扩散。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理财公司存在非常严重的风险问题,不能正常经营。需要实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适时启动处置计划,防止风险恶化。
监管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理财公司风险问题严峻,可能发生流动性危机,仅通过机构自救不能恢复正常经营。需要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
第二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结合单个评级要素得分情况,按照风险为本、激励约束相容原则,对不同监管评级结果的理财公司,相应调整监管要求、非现场监管强度、现场检查频率和范围,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并督促理财公司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风险监管要求对分类监管措施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财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导致不再满足相应业务开展条件时,不得新增该类业务。如理财公司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未恢复,应当有序压降该类业务存量。
第二十四条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工作使用。理财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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