嵇少峰:机构平台两迷茫,消金监管如何破局?

WEMONEY研究室嵇少峰2025-12-09 15:45 数字金融
把握监管节奏,在存量与增量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来源:新浪财经

意见领袖 | 嵇少峰

近两年,消费信贷领域监管政策密集落地,从利率上限、收费规范到助贷业务整顿、催收管理,关键环节均被覆盖。然而在监管体系内部,“守住风险底线”与“保持市场供给”之间尚未形成稳定平衡。政策目标虽清晰,具体工具选择与执行路径却仍显模糊。

市场一线感受更为直接。银行、持牌消金、小贷公司、互联网平台及助贷机构对同一文件往往解读不一,进而采取不同策略,有的主动收缩,有的持观望态度,也有机构在“技术服务”与“实质放贷”之间反复试探。助贷机构尤其面临方向困惑——继续定位为“科技外包”,还是向信贷主体转型;是否需要持牌、按何种规则监管,均缺乏稳定预期。

与此同时,前期快速扩张形成的存量资产正进入风险暴露期。多头共债现象普遍,部分家庭现金流已深度依赖“以贷养贷”;中小机构客群集中度高,若相关政策调整节奏出现波动,某一业务骤然收紧,便可能在相同时段、同一批机构与客群中引发风险共振。

在此背景下,讨论“破解消费信贷危局”,不应再局限于“规模增减、利率升降”等静态调节,而须从监管架构设计、机构行为激励、风险传导机制三个层面进行系统重构,才可能形成具备可操作性的监管路径。

一、现实的难点----制度设计与执行逻辑存在多重错位

(一)多头监管,缺少“总牵头”与统一口径

消费信贷参与主体众多,包括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机构、互联网平台、支付机构以及各类金融科技与助贷公司。相应地,监管力量也较为分散,涉及央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各业务条线、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及网信、市场监管、工信乃至公安等部门。

具体业务中,同一产品线常同时牵涉多个监管部门职责。例如联合贷款业务,在甲地可能被视为“科技助贷”,在乙地则可能被要求按“变相放贷”进行整改;某些平台业务既被视作银行零售合作,又涉及数据合规与地方金融创新范畴。机构面对“多套规则”,只能通过逐案沟通寻求平衡,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合规预期。

对于消费信贷这类跨机构、跨场景、跨人群的业务,若缺乏一个在规则解释与处罚尺度上具有最终话语权的归口部门,多头监管易转化为多头问责,真正需要统一标准的领域反而难以实现制度层面的一致。

(二)助贷的定义模糊,不同机构的牌照与风险责任不对称

助贷模式是零售信贷扩张与金融科技融合下的自然产物。多数平台已从初期简单导流,逐步深入到风控建模、授信决策乃至贷后管理等环节,部分还通过风险补偿、保底回购等方式承担信用风险。

监管实践中,对助贷存在多种差异显著的认定。有的视其为技术外包,只要资产在银行表内,便认定银行应承担全部审慎责任;有的则将其视为实质放贷人,一旦参与定价或风险分担,就要求纳入持牌管理。同一模式在不同地区常被给予不同定位,导致机构合规预期混乱。

由于缺乏统一的助贷定义,监管路径难以明确。何种模式可作为“科技服务”存续,何种应归入持牌放贷体系,存量业务如何设置过渡安排,均缺乏清晰指引。在此情况下,机构往往倾向于拖延与规避,不利于风险早期识别与化解。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部分业务通过“融资担保+助贷”的组合,使中小银行成为名义放款人与实质风险承担者,平台则以技术服务费形式获取收益。若监管长期不在制度层面厘清边界,不仅影响风险实质认定,也将削弱监管工具的有效性。

(三)管理权与执法权分离,行为监管缺乏有力抓手。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地位显著提升,专门化的消保条线逐渐成型。但在实际运行中,消保部门更多承担制度设计、口径解释等规范性职能,而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实质性监管权力仍主要归属于业务条线。这种分工带来若干现实问题:

其一,消保部门虽能识别费用结构、信息披露、催收方式等环节的突出矛盾,却缺乏直接的执法手段。其二,监管业务条线主要考核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审慎指标,对于“仅损害个体权益、未直接冲击机构报表”的行为问题,往往态度审慎。其三,地方监管在面对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平台时,还需兼顾地方金融稳定与上级考核目标,执法尺度易在“维稳”与“从严”之间摇摆。

上述因素共同导致行为监管在制度层面持续强化,却在执行层面难以形成可感知的威慑。诸如合同条款复杂、费用隐性拆分、催收行为失范等问题,虽被广泛认知,却不易转化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约束案例。

(四)利率监管目标清楚,但工具与边界缺乏共识。

“高息伤人”已是社会共识,司法和监管对高利率消费贷的限制在不断收紧。但从执行逻辑看,利率问题隐藏着三个层面冲突。

其一,LPR 为锚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与政策性压降利率之间存在张力。风险溢价本应由市场定价,但普惠小微信贷被要求持续“降费让利”,成为硬性考核指标。对消费信贷是否被纳入“利率救济”的政策范畴缺乏统一界定。部分机构通过将经营性贷款嵌入消费场景来对接普惠政策,部分干脆对零售整体压价,结果是风险补偿不足,资产质量承压。

其二,不同客群和用途之间缺乏差异化的利率救济制度安排。普惠小微有再贷款、再贴现、风险补偿和考核倾斜,具有可量化的政策支持工具。消费信贷则被笼统归入“零售贷款”,既享受不到政策工具,又承受舆论和监管对高利率的压力。对那些依靠消费贷维持家庭现金流的长尾客群,如果社会认为应当“救济”,就不能单靠对机构“压价”,而应在财政、担保、再贷款等层面设计共同承担机制,否则商业机构尤其是中小银行、消金公司只会通过收紧准入、自保退出来应对。

其三,名义利率的行政压降,与综合成本和供给稳定之间存在矛盾。当前费用拆分普遍存在,利息之外还有各类服务费、管理费、平台费。如果监管只盯名义利率而不统一APR口径,结果很可能是报表利率下降,综合成本变化不大甚至通过其他项目上升;中小机构在难以覆盖风险和运营成本的情况下,要么退出长尾市场,要么通过“变相收费”找补。监管若一方面要求压低名义利率,另一方面又缺乏有效手段约束变相利率,其结果往往是头部机构挑选优质客户,灰色资金进入最脆弱客群,合规供给在风险最高区间消失。

因此,利率监管的核心问题不在于简单划出一个“高利贷数字”,而在于三个判断:哪些业务属于公共政策意义上的“利率救济对象”,资金来源如何安排;长尾现金流维持型客群的救助成本如何在财政、担保、货币政策工具和市场主体之间分担;技术上如何从名义利率管控转向APR统一和综合成本透明,在此基础上再谈利率区间与供给稳定。

二、问题的本质是监管框架与业务现实之间存在结构性错位

(一)分业监管与场景混业

我国金融监管长期遵循“机构+牌照”的框架:银行、消费金融、信托等分别归属对应监管条线,小贷等地方金融组织则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然而,消费信贷已呈现典型的场景混业特征,同一借款人可能同时在多家银行、多个平台及若干小贷与持牌消金机构负债;单笔贷款也可能由银行提供资金、平台负责获客、第三方输出风控模型,再经由外包机构完成催收。

监管职责仍按机构类型划分,但风险实则沿着“客户—场景—数据”的路径在不同机构间流动。现行监管报表主要关注单家机构的不良率,难以穿透识别单个借款人的综合杠杆水平,以及同一客群在多家机构的风险集中暴露。共债风险、资金来源与期限错配、负债集中度叠加等问题,在分业监管视角下往往难以被提前察觉。

这表明,消费信贷监管需从单一的“机构视角”转向“客户—资产组合视角”,否则将难以与实际风险结构有效对应。

(二)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脱节

审慎监管的目标是机构稳健,行为监管的目标是客户保护。这两类目标在消费信贷中高度交织,但制度上却分属不同条线。消费信贷中的许多矛盾,本质上是行为问题:合同设计是否复杂难懂,收费是否清晰透明,营销是否适当,催收是否越界。如果监管资源主要投向审慎指标,而行为监管长期“轻量化”,就会出现一种局面:机构对资本约束高度敏感,对客户体验和弱势群体保护则更多视为成本项目。

在小微信贷和普惠金融领域,“社会信贷救助成本”的概念数年来我已经多次提出,即对高风险但具有政策价值的客群,需要通过财政、担保等制度安排分担损失,而不能完全压在商业机构资产负债表上。消费金融中,长尾家庭和脆弱客群如果缺乏明确的救助机制,又在行为层面对其保护不足,就容易形成“弱势群体高价借贷、风险最终社会化”的格局。

(三)负债结构约束与行为规则建设明显弱于业务发展需求

国际上对消费信贷监管,已经较少停留在单一利率管控,而是从负债结构和过程质量两个维度展开。需要借鉴国际做法,在负债结构和行为规则上重建约束框架

第一,强调“负担能力评估”。欧盟、英国等地普遍要求在发放个人贷款前,进行以 DTI、DSR 为核心的负担能力评估,同时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和收入不确定性。这既是监管规则,也是审查处罚的依据。我国在这方面主要停留在机构内部管理层面,尚未形成统一监管标准,宏观审慎工具更多集中在房贷和公司信贷,对消费贷的覆盖不足。

第二,统一APR规则。美国、欧盟、日本要求对个人贷款和信用卡采用统一APR口径,将利息、手续费、保险费等折算成统一年化指标,并向消费者直观展示。监管和司法讨论利率问题时,主要围绕APR,而不是名义利率。我国在APR制度化上尚处于探索阶段,收费拆分普遍存在,消费者和监管都难以准确识别高成本区间。这里面最主要的原因是多头分业监管,执法力度参差不齐。

第三,对高成本短期贷款实施专门规则。部分国家对发薪日贷款、短期现金贷等,并非简单取缔,而是通过期限、额度、连续展期次数等约束其“滚动性”,并针对高风险客群设置额外适当性要求。这种差异化工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弱势群体的流动性需求和防范“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主要依靠统一利率上限和若干禁止性条款,对不同产品形态还缺乏更精细的分类管理。

第四,建立个人破产与债务重组制度。成熟市场普遍有较为完备的自然人破产和重组框架,为确实无力偿还的家庭提供有条件退出通道,也为金融机构的风险定价提供“终局锚”。我国目前仅在个别地区试点,尚未形成可推广的制度安排,导致消费贷风险往往在“长期催收”和“一次性核销”之间摇摆。

综合来看,这些经验的共同点在于:重视家庭整体负债和现金流承受能力,强调信息披露和过程规范,并为风险资产预留制度化退出渠道。目前我国在上述几个方面均缺乏相对完善的机制。

(四)风险累积与传导机制缺乏前瞻性识别和干预工具

从业务形态看,消费信贷一般很少直接触发传统意义上的系统性事件,但在特定结构下,会通过几个渠道被放大。一是共债链条过长,多家机构围绕同一批客群发力,客户高度依赖新增授信“滚动还贷”,一旦宏观环境或政策预期发生变化,容易出现连锁违约;二是中小机构在长尾市场集中度过高,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有限,在经济下行和监管收紧叠加时,很容易成为风险暴露的前沿;三是风险处置工具不足,消费贷不良长期压在账上占用资本,机构只好通过短期集中催收和缩表来改善报表,从而加重居民部门流动性压力;四是宏观冲击与微观脆弱结构叠加,在就业和收入出现边际变化时,大量处于“勉强可承受”状态的家庭会在短期内集中转入违约。

从资产结构看,消费信贷在多数信贷机构资产负债表中的占比并不高,长尾客群单户借款金额也有限,还分散在大量中小银行和持牌机构之中。单纯从“资产端集中度”的角度判断,哪怕出现较大幅度不良,似乎难以对金融体系形成致命冲击。但问题在于,消费信贷的影响并不只体现在资产端。中国采用次级标准获得信用的消费人群数量很大,涉及的是一个庞大的边缘家庭群体,如果在一定时期内这部分家庭大面积陷入违约,受到冲击的首先是社会信用体系和基本支付纪律,其次是对就业预期、消费意愿和社会心态的打击,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居民的整体获得感与安全感。

更关键的是,当前监管和机构对这些放大机制的关注,更多停留在事后统计和个案处置,前瞻性工具明显不足:缺乏以借款人为视角的统一共债监测体系,缺乏覆盖全市场的组合层面压力测试和预警框架,缺乏将消费信贷风险纳入地方金融稳定评估的常态化机制,自然人层面的重组与退出安排也尚不健全。中国消费信贷体系虽然仍处在“风险逐步显性化”的阶段,尚未演变为系统性危机,但哪些环节脆弱、哪些客群敏感已经相对清楚,而监管框架尚未形成与之相匹配的识别、监测和干预工具箱,这恰恰构成当前消费信贷监管与业务现实之间的第四个结构性错位。

三、推动监管优化,在框架重构与技术改造之间把握平衡

(一)以消保为抓手,在统一底线规则下重构消费信贷监管分工

从目前案件分布看,消费信贷的主要矛盾集中在行为层面,但行为问题分散在不同机构、不同条线之中,既缺乏统一规则,也缺乏统一执行。可以考虑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之下,单独设立“消费者信贷管理处”(暂名),作为全国消费信贷行为监管的统一扎口部门,在“统一规则、分类执法、协同问责”的框架下,重构监管分工,并赋予其对典型行为问题的直接处罚权。

这一管理处可以重点承担四项职责。

第一,统一底线规则和标准口径。由消费者信贷管理处牵头,起草并动态更新与消费信贷相关的基础性制度,包括:消费者信贷的业务范围和产品分类,APR 统一口径和展示规范,费用项目清单和禁止性收费安排,信息披露要素和格式要求,催收行为的底线和红线等。各业务条线(银行、非银、地方局)在具体监管中,直接引用这一统一规则,不再各自解释,避免口径分裂。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消费者信贷产品登记与披露平台。凡面向自然人发放的信用类产品,无论主体是银行、持牌消金、小贷,还是与平台合作的联合贷款,都应在产品上线前,由主责机构在该平台完成备案,登记目标客群、额度区间、期限结构、费率和收费构成、是否有保证/保险/担保等要素,并按统一模板向社会公示。平台数据由消费者信贷管理处集中管理和分析,既为行为监管和宏观评估提供基础支撑,也为后续对典型案件定性提供客观依据。

第三,对跨条线案件和新型业务模式进行统一裁量并享有直接处罚权。对性质明确、影响有限的单一机构、单一区域行为违规,由所属监管条线或属地局按现行流程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并按统一模板将案情要素报送消费者信贷管理处备案,用于口径校准和风险监测。对下列三类案件,由消费者信贷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条线共同审理:一是同一类行为涉及两类以上机构(例如银行叠加持牌消金、银行+平台+小贷),或者跨两个以上省份的;二是可能构成全国普遍性行为问题,需要作为“典型案例”统一市场预期的;三是涉及新型业务模式、现有规则尚未覆盖,需要通过个案处置反向固化监管口径的。对这三类案件,在条线或属地局完成调查基础上,由消费者信贷管理处出具统一的行为定性和处罚区间意见,并可就其中典型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条线在此基础上,视情叠加审慎类措施,避免“同案不同罚”。

第四,承担消费信贷政策的事前评估和跨部门协调职能。对可能对居民部门负债结构、信贷供给节奏产生较大影响的监管安排(例如涉及利率上限、展期规则、集中度要求、联合贷款政策等重大调整),由起草条线在送审前报请消费者信贷管理处组织影响评估,重点评估其对不同客群、不同机构类型的影响,对共债结构和违约节奏的潜在冲击,以及与现有司法解释、征信制度的衔接性。必要时,由消费者信贷管理处牵头,会同相关条线、央行、司法机关及其他部委开展联合评估和配套设计,避免单一政策在消费信贷领域产生过强的顺周期效应。

在执法分工上,可以明确一条简单清晰的“规则—执行”和“行为—审慎”分界线:消费者信贷管理处负责统一行为规则和裁量基准,并对典型行为案件行使直接处罚权;各监管条线和属地局负责日常检查、具体调查和审慎类处置。具体可以约定:

一是,对非系统性、单一机构、以行为问题为主的消费信贷违规案件,由所属条线或属地局负责立案、调查,并按统一口径报送消费者信贷管理处;按案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可以由条线作出处罚决定,也可以由消费者信贷管理处直接作出处罚决定,条线将结果纳入本条线机构评价。

二是,对前述三类跨条线、跨区域或新型模式案件,由消费者信贷管理处牵头组织联合审理会议,形成书面行为定性和处罚建议,必要时直接责令整改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由相关条线根据行为问题反映出的审慎风险,决定是否同步调整资本、拨备或业务范围。

三是,在行为问题与审慎问题交织的复杂案件中,坚持“行为问题由消费者信贷管理处定性、审慎问题由条线定量”的分工。前者负责判断是否构成误导销售、过度收费、违法催收、适当性严重不足等,后者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限额、限量、限地区、限产品等审慎性措施。

通过这样的安排,监管和被监管机构都可以形成相对清晰的预期:规则统一于何处、口径由谁解释、典型行为由谁处罚,归口在消费者信贷管理处;日常怎么查、具体罚到哪家机构,仍由各条线、各属地局承担。遇到跨机构、跨区域或性质不明的新问题,由消费者信贷管理处牵头协调,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处理标准。这样既避免因多头监管导致口径分散、标准不一,又保留现有条线和属地在审慎监管和日常检查方面的执行优势,为后续构建统一的消费者信贷监管框架提供较为清晰、可操作的路径。

(二)明确助贷“三类形态”,给出现实的牌照路径

对助贷业务,可以围绕两个问题划线:是否参与授信决策,是否承担信用风险。由此划出三类形态:

纯技术服务方:仅提供系统、模型、客服等服务,不参与额度审批和价格决定,不承担信用风险。应按科技服务企业管理,重点监管数据合规和外包风险,严禁与担保、保底收益挂钩。

联合经营方:参与获客、风险评估、授信方案设计,并负有明确的风险分担责任。应纳入联合贷款或持牌助贷框架,明确其资本约束和风险认定方法。

实质放贷方:对风控和定价有决定性影响,承担主要信用风险,已经实质构成放款人,应取得相应放贷牌照。

监管应同步给出存量业务的分类与整改时间表: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分类梳理;哪些模式必须完成持牌转换;哪些可在严格边界下以技术外包形式存在;哪些需要有序退出。这既压缩灰色空间,又避免对正常供给造成突发冲击。

(三)借鉴“规模+覆盖面”思路,理顺中央与地方分工

国际经验表明,针对微金融和小额信贷,分层监管是主流思路。世界银行和 CGAP 均强调按机构规模和客户覆盖面实施比例监管。小型、地域性且不吸收存款的机构,主要采用登记和简化报送;当贷款组合和服务客户数发展到一定程度,则要求升级牌照、纳入严格的审慎监管框架。

中国可以在此基础上做简化设计,用“贷款总规模(或实收资本)+机构服务总户数”作为约束指标:贷款余额(或实收资本)和服务户数均在一定阈值以下、业务局限于本地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监管局属地管理;超出阈值或跨区域经营的机构,视为全国性消费金融主体,应纳入统一牌照管理和中央审慎监管。同时,对存量地方信贷组织通过并购重组和业务转型,逐步纳入统一框架。对于已经在实质上形成消费金融功能、贷款规模已较大的机构,应主动引导其申请消金牌照,纳入审慎监管范围。这样既保留地方机构在信息和服务上的比较优势,又避免“地方平台全国扩张但监管能力跟不上”的风险。

(四)让行业协会承担更多技术性自律职能

行业协会如果只停留在发布倡议和召开会议,作用有限。在监管授权下,可以让协会更多承担技术性和标准化工作:制定统一 APR 展示格式和费用披露模板,减少口径纷争;组织建立基础风险标签体系和评分框架,为中小机构提供“公共风控基础设施”;针对风控模型开展第三方验证,构建统一测试集,评估模型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制定催收业务操作指引,对外包准入、录音留痕、沟通频次等提出可操作的参考规范。协会可以不直接处罚机构,但可以公布行业警示名单,将严重偏离行业规范的行为向市场揭示,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提供线索。

同时,需要明确边界,防止行业协会在实际运行中“变形”为监管主体或事实上的辅助监管机构,弱化法定监管部门的责任。在 P2P 网贷整治过程中,一些地方和行业协会曾被赋予过多“授权”“备案”“推荐”类职责,结果既缺乏真正的审慎能力和问责约束,又在客观上形成了对机构和投资者的误导。这一教训值得在消费信贷领域高度警惕。行业协会应当主要承担技术规范制定、行业经验交流、风险提示和自律约束等职能,监管权力和最终责任仍应集中在法定监管部门,避免出现“监管看似有人管、实则无人真正负责”的局面。

(五)补齐工具短板,在前瞻性识别和干预机制上做“加法”

前一部分的分析表明,共债链条、长尾集中度、处置工具不足和宏观叠加效应,构成了消费信贷风险放大的几条主要路径,但监管和机构在前瞻性识别和干预上,工具明显不够。要把这一块补上,需要在制度安排和技术实践上同步发力,把“看得见、算得清、管得住”三个环节做实。

一是在监管层面,以借款人为核心构建统一的“总负债视图”。在现有征信和数据报送框架基础上,单独抽出面向自然人的消费信贷子库,按借款人维度集中展示各类消费信贷余额、主要产品类型、授信机构数量以及逾期、展期情况。监管可以据此设立一组简单明了的预警指标,如共债家数、DTI、DSR、连续展期比例等,对关键区间设置分级预警阈值,并纳入对机构和区域的日常监测。这样,监管的视角就不再停留在单家机构的不良率,而是能在客群层面提前看到风险积聚的方向。

二是在机构层面,把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从“合规动作”变成“业务约束”。对消费信贷余额占比高、长尾客户集中度大的机构,可以要求其至少在内部管理中,将消费信贷作为单独组合开展情景压力测试,在就业冲击、收入波动、资产价格调整等不同假设下,测算违约率和损失率的变化,并将结果与授信政策、额度管理、风险定价联动起来。监管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评估中,不只是看是否做了压力测试,更要看测试假设是否合理、结果是否进入决策环节,从而把“算得清”落到“调得动”。

三是在处置链条前端,加强早期干预和“软着陆”工具的储备。对于共债指标、逾期迁徙、投诉信访等出现异常的机构和区域,监管可以通过窗口指导、专题谈话、差异化监管评价等方式,督促机构提前调整获客策略和限额管理,减少在高风险客群上的新增暴露;对已经出现明显趋势性恶化的组合,可引导机构优先采用展期、分期调整、结构性重组等方式平缓风险暴露节奏,减少“集中催收+快速收缩”带来的二次冲击。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把“前瞻性干预”明确写入监管评价体系,让机构有动力在风险还可控时主动作为,而不是等到指标恶化后被动收缩。

四是在区域和社会稳定维度,把消费信贷风险纳入地方金融稳定与治理评价。对于消费信贷占比较高、长尾客群集中的地区,可以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评估居民消费负债变化对当地就业、消费和矛盾风险的潜在影响,将共债水平、违约率和信访投诉等指标纳入地方金融风险会商机制。总局层面则可以把这类评估结果作为派出机构考核和区域监管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在“防风险”和“保供给”之间形成更有针对性的区域策略。

通过上述安排,在“框架重构”的基础上,补上了“技术改造”中最关键的一环:不是简单要求机构“压规模、控不良”,而是通过统一视角、压力测试、早期干预和区域评估,把消费信贷风险从被动应对,逐步转向可观测、可预警、可分步化解的状态,也为后续存量资产处置和行为监管强化提供了更完整的工具背景。

(六)用技术手段有序化解存量高风险资产

对已经累积的高风险消费信贷,仅靠行政压力要求“压降规模”很难取得良好效果,需要在技术上进行更细的分层和处置。

第一,精细化组合分层与压力测试。按发放时间、渠道、客群特征、地区和产品类型对存量资产组合进行分层,构建组合级“风险地图”;在此基础上,实施以就业、收入、资产价格等为变量的情景压力测试,估计不同组合在不同情景下的预期损失,并将结果与资本和拨备要求挂钩,推动机构以差异化节奏压降高风险组合。

第二,建立以借款人为核心的共债识别与额度管理。依托征信和行业数据共享,构建“借款人总负债视图”,至少要识别主要机构数、产品类别和大致余额区间。按共债家数、DTI、DSR 等指标将客户分级,对中度共债人群限制新增纯消费类贷款,对高度共债人群暂停新增授信、优先安排结构性调整;通过动态额度管理,当共债指标短期内显著恶化时自动触发授信重评。

第三,推动可验证的重组与减值管理。将存量高风险客户拆分为“暂时困难”和“结构性无力偿还”两类,对前者通过展期、降息、延期还本等方式进行重组,并用数据跟踪治愈率和再违约率;对后者尽快进行减记与核销,避免长期“悬挂”扭曲资产质量。对经审慎评估后实施有效重组的资产,可在资本监管上给予一定便利,引导机构更多采用“软着陆”而非简单拖延。

第四,催收和争议处理的数字化改造。通过统一线上平台提供分期调整、协商还款和争议申诉功能,对催收行为进行全流程留痕,加强对外包催收机构的准入与备案管理,将其历史行为纳入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既要抑制违规催收,也要防止“过度约束”催收手段、一味以投诉量考核,给恶意逃废债和灰色中介留下空间,推高整体成本。

第五,为自然人建立“终局机制”的制度准备。适时推动自然人破产或类破产制度建设,对确实无力偿还且满足条件的借款人,提供在司法程序下重组或部分免除的渠道,并明确后续信用修复路径;对恶意逃废债行为,设定清晰的界定标准和惩戒机制。通过这样的制度设计,为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风险“终局锚”,避免所有问题都在“长期纠缠和简单核销”之间摆动。

(七)强化对“收割式模式”的行为监管

必须看到,市场上确实存在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弱势群体流动性压力,通过复杂费用结构和循环贷安排迅速获利的“收割式模式”。这类模式不仅损害个体,更损害整个市场的信用基础。行为监管在这方面需要更有针对性的安排:统一要求以 APR 口径披露综合成本,将所有费用纳入统一口径;对“以贷养贷”模式进行专项治理,限制特定产品的展期次数和循环频率;推动算法公平性评估,防止通过精准营销过度集中触达脆弱人群。

如果“劣币”长期得不到有力约束,“良币”会被迫收缩,最终整个消费信贷市场的口碑和长期可持续性都会受到侵蚀。

(八)把握监管节奏,在存量与增量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在风险已经开始显性化的阶段,监管节奏本身就是重要变量。几条原则值得强调:对存量业务,要通过窗口期和清晰的调整路径,引导机构在一定时间内有序压降高风险组合,而不是简单通过“一刀切”要求立即停贷收缩。对增量业务,则应在信息披露、APR 展示、适当性评估、共债控制等方面先行一步,减少新增问题,为存量调整争取时间。对个别模式恶劣、风险外溢明显的机构,应果断采取有力度的监管措施,形成清晰边界;同时在制度设计上避免引发整个市场的过度紧缩,把风险从个别机构层面放大为系统性收缩。

四、结语

消费信贷危局的形成,并不是某一类产品或某一批机构的单点失误,而是旧有监管框架与新型业务结构在较长时期内逐步错位的结果。

在现阶段,消费信贷体系最需要的,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再次扩张,也不是激烈的急刹车,而是通过框架重构和技术改造,让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有序显性化,并在可管理的时间里完成出清。这要求监管从“盯住某个价格、某个报表指标”转为“看清借款人整体负债与现金流承受力”“看清机构资产组合的风险结构”“看清制度上的空白和激励扭曲”。只有在这些前提下,再讨论利率区间、牌照准入和处罚尺度,才有现实基础。

消费信贷已经深度嵌入居民资产负债表,也同就业、社会稳定和消费预期紧密相关。如果能够在统一底线、理顺分工、完善工具和控制节奏上同步发力,这场“危局”就有可能被转化为一次体系调整的契机,而不是一次被动承受的系统性冲击。

(本文作者介绍: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系统工作十六年,后从事私募、融资担保、小额贷款、金融科技工作。小微信贷行业代表性人物,中国小微信贷机构业务创新合作联盟发起人,小微信贷实战专家,互联网金融知名评论者,财经专栏作家。著有《为什么说99%的P2P终将死亡》等一系列热点文章,多次准确预判小微信贷市场走向与监管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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